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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8次1.毒 性:是指某種化學毒物引起機體損傷的能力。
(1)極度危害(Ⅰ級):zui高容許濃度<0.1 mg/m3;
(2)高度危害(Ⅱ級):zui高容許濃度0.1~<1.0 mg/m3;
(3)中度危害(Ⅲ級):zui高容許濃度1.0~<10 mg/m3;
(4)輕度危害(Ⅳ級):zui高容許濃度≥10 mg/m3。
※ 介質毒性程度愈高,壓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嚴重,對材料選用、制造、檢驗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鋼板應逐張超聲檢測
介質危害性 *射線或超聲檢測
氣密性試驗
法蘭帶頸 且PN≥1.6MPa
2.易燃介質: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質如甲烷、乙烷、乙烯、丙烷、丁烷等。
壓力容器盛裝的易燃介質主要指易燃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介質對壓力容器的選材、設計、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易燃介質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結構
世界各國規范對壓力容器分類的方法各不相同,本節著重介紹我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的分類方法
分類:①按壓力等級 ②按容器在生產中的作用
③按安裝方式 ④按安全技術管理
1.按承壓方式分類:
外壓容器:當容器的內壓力小于一個大氣壓(約0.1MPa)時又稱為真空容器
內壓容器:(按照設計壓力p分)
低壓(L)容器 0.1 MPa≤p<1.6 MPa
中壓(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壓(H)容器 10 MPa≤p<100 MPa
超高壓(U)容器 p≥100MPa
2.按生產過程中的作用分類:
反應壓力容器 (代號R)
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
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
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
3. 按安裝方式分類:
固定式壓力容器
移動式壓力容器(該安裝方式的壓力容器在結構、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術管理分類
分類原則:根據容器壓力與容積乘積大小、介質危害程度以及容器的作用將。
三類容器 第二類壓力容器
第三類壓力容器
(1)第三類壓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a.高壓容器;
b.中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c.中壓儲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10MPa·m3);
d、中壓反應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5MPa·m3);
e、低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
f.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g.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指響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540MPa)
i.移動式壓力容器
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
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j.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
k.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
(2)第二類壓力容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a、中壓容器;
b.低壓容器(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c.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
(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d.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e.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3)*類壓力容器:除上述規定以外的低壓容器為*類壓力容器。
由于各國的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工業基礎和管理體系的差異,壓力容器的分類方法也互不相同。采用標準或*進標準設計壓力容器時,應采用相應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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