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海南省先進裝備制造首臺套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工信規〔2022〕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以及《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等文件精神,支持我省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加快引進優質裝備制造項目,以創新驅動為引領,全面提升首臺套裝備的研發制造、示范試點、推廣應用、量產擴能水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先進裝備制造首臺套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海南省先進裝備制造 首臺套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省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加快引進優質裝備制造項目,引導國內外高端裝備企業共享海南自貿港發展機遇,以創新驅動為引領,全面提升首臺套裝備的研發制造、示范試點、推廣應用、量產擴能水平,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財政部、工信部、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9〕225號)以及《國家發改委、商務部關于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放寬市場準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發改體改〔2021〕47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首臺套是指海南自貿港發展急需的,經我省研發制造企業研制并試用達到設計要求的單機裝備、成套裝備、關鍵核心部件等創新產品。產品在技術路線、結構設計、制造工藝、標準參數等方面有創新,并在產品功能和性能上實現突破。
第三條 海南省先進裝備制造首臺套獎勵資金從省財政“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省工信廳負責項目管理,確定年度支持方向,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管理工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下達、績效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支持范圍為:
(一)產業領域包括:滿足海南自貿港建設需要,培育現代產業體系所需的裝備及關鍵零部件。
(二)產業范圍包括:高端醫療裝備、航空航天裝備、海洋裝備、船舶游艇裝備、人工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及車聯網設備、電氣機械裝備、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智能農機專用設備等。
第六條 申報企業和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備組織首臺套裝備研發、生產制造能力,生產制造環節在海南省內實施。產品研發可自主承擔,也可委托或聯合國內外企業、研究機構等組成聯合體承擔;
(二)申報時未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中國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無欠稅證明;
(三)項目承擔主體(含聯合體)經過技術創新,依法擁有該裝備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四)通過省級及以上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的產品檢索查新報告;
(五)獲得兩名及以上非本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相關行業專家出具的推薦函;
(六)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獎勵方式及標準為:
(一)首臺套試點示范項目,支持具有行業引領和技術創新的首臺套裝備研發制造及產業化應用項目立項,在項目驗收通過后給予獎勵,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首臺套推廣應用項目。企業可申請以下方式之一進行獎補。
(1)采取銷售獎勵的方式
首臺套裝備實現銷售后給予獎勵。按照合同金額的30%對研發制造企業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采取保費補貼的方式
研發制造企業投保的首臺套保險,按照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國家和省級保費補貼不重復享受。
(三)首臺套量產擴能項目,對量產擴能階段的廠房和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使用的銀行貸款,按照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使用的銀行貸款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給予貼息,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在項目驗收通過后給予補貼。
(四)首臺套自貿港政策疊加獎勵
為鼓勵裝備制造企業充分運用海南自貿港政策優勢,支持海南裝備產品打響品牌,設立自貿港政策疊加獎勵,企業可以選擇以下之一獲得獎勵:
(1)研發制造企業為生產制造首臺套裝備產品,進口海南自貿港“零關稅”原輔料正面清單中的原輔料進行首臺套生產制造的,在首臺套產品實現銷售后,按照向海關申報“零關稅”原輔料金額的10%對研發制造企業給予獎勵,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研發制造企業為生產制造首臺套裝備產品,進口海南自貿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產設備進行首臺套生產制造的,在首臺套產品實現銷售后,按照向海關申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金額的10%對研發制造企業給予獎勵,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研發制造企業享受海南自貿港加工增值稅收政策,產品經“二線”進入內地銷售的給予專門獎勵。按照向海關申報進口金額的10%對研發制造企業給予獎勵,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驗收及管理
第八條 申報。省工信廳每年發布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要求,通過海南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進行申報。項目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推薦。各市縣工信部門對本轄區企業的申報材料出具推薦意見,并報送至省工信廳。
第十條 評審及公示。省工信廳根據本細則和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對申報項目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驗收及資金撥付。
(一)對于首臺套試點示范項目,省工信廳、項目所在市縣工信部門與項目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明確研發制造及應用內容、驗收考核指標、資金支持額度及方式等內容。項目企業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向省工信廳提出驗收申請。省工信廳按照本細則及項目協議內容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驗收。驗收通過的,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信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驗收不通過的,不予兌現獎勵。
(二)對于首臺套推廣應用項目和首臺套自貿港政策疊加獎勵,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信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三)對于首臺套量產擴能項目,省工信廳、項目所在市縣工信部門與項目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固定資產投資目標、貸款貼息比例等內容。項目企業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向省工信廳提出驗收申請。省工信廳按照本細則及項目協議內容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驗收。驗收通過的,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信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驗收不通過的,不予兌現獎勵。
第十二條 各市縣工信部門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做好本地區項目日常管理和后續服務工作。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三條 鼓勵政府采購采用獲得本細則獎勵的首臺套產品,尤其是對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場、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和產業帶動作用,需要重點扶持的首臺套產品,實行首購制度,即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首先購買。
第十四條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企業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
第十五條 鼓勵首臺套裝備的研發制造企業將首臺套研制成果作為研發人員考核、晉升和人才認定、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相關研發人員享受海南省出臺的人才政策。
第十六條 支持獲得獎勵的首臺套裝備研發制造企業申報國家首臺套專項項目,依法依規向國家相關部門推薦列入國家有關專項計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對資金申請企業、評審專家及支撐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資金申請企業應自覺接受人大、監察、財政、審計、工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資金申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工信廳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撥付、核減或者收回獎勵資金,并根據情節輕重移送有關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提供虛假資料等,騙取獎勵資金的;
2.獎勵資金撥付后發現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3.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三)出具項目推薦函的專家、參與項目評審的支撐機構及專家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主動接受或配合監督。對不正確履行職責、泄露技術秘密或不正當占有申請企業科技成果的,取消其項目推薦、參與評審資格,并依法追責。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實施至2025年,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對本細則進行評估、調整或廢止。